時間: 2025年5月19日 星期一 分類:政法論文 次數(shù):341
這篇法律論文發(fā)表了中國古代的“民法”研究,論文從夏、商、西周到秦朝、兩漢、隋唐、宋元、最后到明清的法律規(guī)范,見證了中國古代“民法”的演變,中國傳統(tǒng)社會的保守性與封閉性、宗法性與倫理性烙印于民事制度之上,形成了獨具特色的中國古代民法文化。
關鍵詞:法律論文發(fā)表,民法研究,法律規(guī)范
眾所周知,中國古代的法制建設均采用刑主民輔、刑民不分的編纂形式。歷朝歷代的法律規(guī)范中刑法規(guī)范都較為發(fā)達,而忽視了對于私權益的保護,即民事立法意識極為薄弱。英國著名的古代法史學者梅因指出“中國古代只有刑法,沒有民法。”我們發(fā)現(xiàn),在以自然經濟、宗法關系、專制政體及儒家文化為主流特征的中國古代社會不可能產生近現(xiàn)代意義的民法及權利意識,然而這并不意味著古代統(tǒng)治者對民事關系采取放任的態(tài)度,也不意味著古代中國社會缺乏相應的行為規(guī)則。筆者認為,中國古代雖然沒有民法概念,但并非沒有實質的民法條款。
一、夏、商、西周的民事法律規(guī)范
(一)法律規(guī)范的產生。《易經》是反映西周初期政治、法律和思想文化的文獻,其中就有反映買賣交易的卜辭。如《易經•泰》:“無平不陂,無往不復。”反映了西周社會商品流通與交換的情況,表明了西周時期古典商品經濟的發(fā)展。古典商品經濟發(fā)展使得財產所有者開始保護自己的財產和權利。這些需求使確認財產權、保護財產權以及進行平等交換的法律規(guī)范自然而然產生。(二)有關民事法律主體的規(guī)定。夏商周時期法律制度的特征就是,社會各階層因其政治地位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民事權利能力行為能力。周天子居于最高統(tǒng)治地位,享有完全財產權,“溥天之下,莫非王土”。諸侯享有不完全的財產所有權。廣大的自由民具有人身權。
二、秦朝的民事法律規(guī)范
(一)有關民事法律主體的規(guī)定。秦代民事權利主體較為廣泛,“四境之內,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,生者著,死者削。”即凡秦國境內之民,皆登記入戶籍,從而取得民事主體資格。但是仍有地位層次之分。(二)有關所有權和債權的規(guī)定。秦律所承認和保護的所有權分為國家所有權和私人所有權。國家所有權表現(xiàn)為以皇帝為代表的封建地主據(jù)有絕大部分自然財富和社會財富。私人所有權即個人合法擁有的不動產和動產。公元216年,頒布“使黔首自實田”令,在全國全面清查、核實、登記土地占有情況,表明封建土地所有制在全國范圍內得到正式確認。關于債,主要有買賣契約、借貸契約、雇傭契約和租借契約幾種。因為秦重農抑商,使得商品經濟的發(fā)展受到了極大遏制,私人間的債務關系和糾紛比較少。
三、兩漢的民事法律規(guī)范
(一)有關民事法律主體的規(guī)定。兩漢時期如秦朝一樣,上至皇帝、下至平民均可參與民事活動。但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不完全平等。漢代婦女可獨立參與民事活動,但在繼承法律關系中,男子的繼承權優(yōu)于女子。在民事行為能力上,“民年十五歲以上至五十六歲出賦錢”,以十五歲為成丁征稅年齡,應視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。(二)有關所有權和債權規(guī)定。兩漢時期,所有權制度較為完善。所有權的取得方式以國家賜予、買賣、孳息、繼承為主。漢代土地買賣比較頻繁,土地兼并也比較嚴重,以致“富者田連阡陌,貧者無立錐之地”在所有權的保護方式中,損害賠償是最為普遍且重要的。當公私財產受到他人不法侵害造成損失時,所有權人可以向官府提起訴訟,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。漢代債法并不發(fā)達,主要有契約行為、侵權行為和不當?shù)美h稱契約為“契券”,是確認債券債務關系的重要憑證。為了調整借貸關系,當時還專門制有《貸錢它物律》。債的擔保也在兩漢出現(xiàn),形式有保證、家屬擔保、俸祿擔保。國家對債權債務關系也采取了積極保護措施,包括債務登記制度、處理債務糾紛制度等。(三)有關婚姻家庭的規(guī)定。漢代婚姻的目的是“上以事宗廟,而下以繼后世也”,與男女雙方無關,這就決定了封建婚姻的包辦買賣性。婚姻關系的解除則是著名的“七出三不去”。繼承關系中,身份繼承涉及爵位和戶主的繼承,財產繼承涉及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。
四、隋唐的民事法律規(guī)范
(一)有關民事法律主體的規(guī)定。隋唐把人們分為士、農、工、商四大群體。實際上,又可以劃分為兩大階層,一是官,一是民。民又分為良賤。貴族官僚享有參政權、經濟優(yōu)越權以及法律上的某些特權。觸犯法律,可以通過八議、請、減、官當?shù)瘸绦驕p免罪刑。良民沒有自由遷徙的權利,良民中的商人在法律上受到一定限制和歧視,如在締結婚姻時,良賤之間有一條不可逾越的鴻溝。(二)有關所有權和債權規(guī)定。隋唐在所有權制度上推行均田制,但只是將無主荒地分給農民或官僚,并廢除了土地私有制。而其調整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已經逐步具備系統(tǒng)性。唐《雜律》規(guī)定:買賣房屋、土地、奴婢、牲畜等“并立市券”。就是買賣契約,契約上要有保人的簽字。國家方面還設有“市司”,對市場進行管理,禁止欺行霸市。(三)有關婚姻家庭的規(guī)定。唐律確認了一夫一妻多妾制,嚴禁“有妻更娶”和“以妾為妻”。賦予了尊長主婚權,對尊長所定婚姻,卑幼必須依從。此時期也已形成婚書制度,即婚約一旦成立,具有法律效力。而離婚的形式主要有和離、休妻、義絕。財產繼承沿襲兩漢以來的“諸子均分”原則,又多了兩個,戶絕資產的繼承和死商錢物的繼承。
五、宋元的民事法律規(guī)范
(一)有關民事法律主體的規(guī)定。宋元民事法律主體的發(fā)展主要表現(xiàn)在佃客、仆役的法律地位提高。佃客成為租佃關系的主體,有權選擇土地所有者并簽訂租佃契約。地主與佃客之間是一種純粹的經濟關系,沒有人身依附性。仆役是雇工,不再是“律比畜產”的賤民。雇傭奴婢,皆需簽訂契約,雇傭年限、傭金,概于契約中約定。(二)有關所有權和債權規(guī)定。宋代土地私有制發(fā)達,土地可自由買賣。該時期還規(guī)定了土地的先占取得制度,確立了印契制度,經官加蓋公章的土地買賣契約是及時土地依法取得的憑據(jù),也是土地產權的證明。在債法方面,宋朝的契約已經廣泛地適用于買賣、租佃、借貸、雇傭、擔保、承包、合伙等領域,影響最大和最完備的是土地買賣契約,土地買賣分典賣和絕賣及以典就賣。
六、明清時期的民事法律規(guī)范
(一)有關民事法律主體的規(guī)定。明代繼承了宋代的戶等制度,將戶分為上、中、下三等。上等戶在政治、經濟上處于優(yōu)等地位,享有下等戶不可能得到的權利。人戶還被劃分為軍、民、灶、匠、醫(yī)、陰陽等諸色人戶。諸色人戶所從事的民事活動有所不同,所建立的民事法律關系也就有所區(qū)別。清朝農民人身依附關系的削弱,廣大農民和手工業(yè)者以及其他勞動者有了相對的自由。清代的“雇工”與“雇工人”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,雇工可以自由選擇雇主,工錢以及雇傭的時間長短完全由雙方議定,是一種較自由的勞動力買賣關系。(二)有關所有權和債權規(guī)定。明律中雖無“物權”一詞,但物權的實質性內容是客觀存在的。在財產所有權上強調先占原則,保護先占人的所有權;除此之外,還有一個重大變化:明律一改傳統(tǒng)法律,承認拾得人對所拾得遺失物享有所有權,著重保護拾得人的利益;還規(guī)定發(fā)現(xiàn)埋藏物,所有權歸發(fā)現(xiàn)者;允許土地“人人得以自買自賣”……清朝明確了典、賣兩種契約的不同,明確了典當?shù)幕刳H年限。
七、結語
中國古代沒有一部獨立的民法典,而且諸多因素制約著古代民事法律的發(fā)展,如自然經濟長期主導、專制制度的不斷強化、儒家思想影響深遠、社會結構等級森嚴……可是不得不承認的是,它有自己獨特的調整民事關系的法律規(guī)范,用來確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,維護封建統(tǒng)治秩序。
作者:顧瀟 栗俊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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